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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中的代履行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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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强制拆迁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责任主体认定不清,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实践中实施强拆的行为主体复杂多样。

作者丨房莉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年3月25日,安徽省池州市某镇人民政府创办了乡办企业——池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江某。年3月,按照该镇政府要求,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安徽省池州市某地多亩养殖水面,从事渔业养殖。

为了解决周边5个村和2个村民组近余亩农田蓄水抗旱灌溉问题,池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自筹资金,建设了拦湖大坝和滚水闸,产权归池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后,在当地政府的扶持下,池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多处养殖区域,并用于经营当地政府引进的渔业养殖。

年12月8日,经产权部门批准,当地政府与法人代表江某签订了《池州市某公司整体出售协议书》,约定将企业的全部财产转让给江某,继续从事养殖业。协议签订后,池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便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年10月14日,某保护区管理处以池州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经营为由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三日内拆除养殖设施。并于同年10月29日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决定对池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的拆除养殖设施进行代履行。

随后,年10月29日至30日,年1月17日,年3月18日,池州市某区政府共3次组织城管局、公安局、司法局、水产局等力量,并在现场指导实施强拆,将池州某有限公司的养殖设备,滚水闸等全部拆除,从而导致区域内存鱼全部流失。

在池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对池州市某区政府的强拆违法诉讼中,该区政府辩称,池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养殖的区域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该区域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池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养殖行为违法,保护区管理处作为管理部门作出相关的强制措施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在作出的()皖X行初X号的《行政判决书》中认定:“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组织原则,正常情况下,未经去政府同意组织,保护区管理处难以召集城管局、公安局等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人员到强制拆除现场并为其分配相关任务。综合以上情况,能证实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区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实,我国行政法中关于代履行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见《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即代履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同时代履行的行为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程序性规定。

本案中,保护区管理处并不具备代履行的主体资格,且其并未实施拆除行为,也未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实施强拆行为。在该保护区管理处提供的多份工作文件中,也均显示强拆工作是由区政府牵头并指导实施,其出现在强拆现场仅是充当了宣布代履行决定书的角色。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即“谁行为,谁被告”原则。

因此,区政府是适格被告,应当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由此可见,违法强拆中,除去常见的行政主体实施强拆,还存在代履行这一合法形式下的非法强拆。被拆迁人只有在厘清行政主体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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