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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民破1号之二
因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且向本院申请终止破产重整并宣告债务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年10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止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长按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