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依法对池州市中级法院法官桂群提出投诉。一、桂群存在渎职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石台县*府代管企业侵犯公司经营权行*案件,原告于年6月19日向池州中院起诉,该院违背中央推行的“立案登记制”规定一直拖延立案。经过多次交涉,池州中院才于年7月22日立案。据本案合议庭书记员田玉告知,石台县*府于7月23日收到起诉状副本。那么依照《行*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也就是说,最迟石台县*府也必须在年8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举证。但本案的代理律师冯延强8月10日向池州中院行*庭询问,石台县*府没有提交答辩状和举证。8月13日徐利平律师再一次向池州中院行*庭庭长也是本案的承办人桂群核实,桂庭长明确确认石台县*府没有答辩和举证。但是,我们在二审期间在安徽高院发现,石台县*府确实是提供了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也被装订在一审的卷宗了一并移送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这就是说桂群法官撒谎,故意不履行审判职责,扣押证据和答辩状,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重败坏法官形象!二、桂群领导下的池州中院行*庭工作人员公然撒谎、多次撒谎年8月13日,在还不知被告石台县*府有无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情况下,代理人徐利平律师被池州中院以短信告知本案已审结。徐律师当即联系行*庭,书记员告知承办人桂庭长出差,其目前还没有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和短信,并且法院审结的文书已寄出。期间,说到上次冯延强律师联系法院一事,书记员说冯律师没说自己是谁,问才告知了身份,只说自己是中龙公司代理人,并且只向徐利平律师邮寄了法院文书,是因为只有徐律师的联系方式。但我们有录音为证,冯律师联系行*庭时首先就自报家门,姓名、所在地、代理身份,并且委托手续中写明了联系方式和办公地址。书记员的行为是在公然撒谎污蔑。戏剧性的是,在讲到法院连被告人的观点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审结了案件,没说两句,出差的桂庭长接过了电话。徐律师问她不是已经出差了吗,桂庭长答马上就要出差,只给1分钟的时间说清诉求。其明确表示至今被告石台县人民*府没有向法院提供答辩状和证据。最后,对徐律师提出的“讲话不要这么粗鲁”的建议,桂庭长回应说“我就是这么粗鲁”。身为一庭之长,且不说其与书记员一同用蹩脚的谎言糊弄代理律师是多么令人尴尬和性质恶劣的事情,单单说没有被告的答辩状和证据,桂庭长得出结论、审结案件一事,就让人难以想象。《公职人员*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法官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池州中院有关工作人员,无视《行*诉讼法》的正当程序,故意违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损害了当地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应当予以查处。综上,特提出投诉,请贵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监督池州中院相关人员,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投诉人:陈芳芳、陈佳佳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