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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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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皖气领办〔〕5号)要求,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11月7日发布了重污染天气省级橙色预警,并于11月8日0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为妥善做好持续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我办依据《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池*办秘〔〕号),于年11月7日2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年11月8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一)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应开展户外防护。

(二)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运动。

(三)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

(四)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三)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四)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五)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六)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有关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空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保持最佳运行状态,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八)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实行更加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重型货车进入市区,农用货车禁止入城。

(二)由属地*府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具体企业参照《关于印发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通知》池大气办〔〕号)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城市主城区以及辖区范围内除燃煤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外,其它水泥、化工、冶炼、建材、矿山、钢铁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燃煤锅炉,应采取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30%以上。

(三)城市辖区内各类原煤炭堆场、采石场、料场等产生扬尘的企业和单位一律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停产、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高效运转。

(五)加强扬尘监管和执法检查,停止一切拆迁、土方施工等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作业;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及工地上裸露地面要采取遮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

(六)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每天洒水降尘不少于3次以上。

(七)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八)禁止在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焚烧生活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废物,停止沥青溶化等严重污染大气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地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日15时前将指导调度情况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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