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4月6日,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清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禁止在该市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并要求已投放的经营企业在4月9日前自行清理。这则通告在池州市民中引发了诸多争议,不少市民认为,共享电动单车给公众出行带来了很大便利,管理部门不应采用“一刀切”的办法予以禁止。
《通告》指出,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号)“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现阶段池州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已在池州市主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经营企业,于年4月9日前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将由相关部门进行拖离或暂扣。同时,倡议广大市民不要注册、不要骑行此类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和文明环境。
“为何大城市可以使用,池州偏偏不行?”“这么好的东西为啥要取消呀?”“都被收了,我上下班如何出行?”……《通告》一出台便引起池州市民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