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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有法池州更美解读池州市文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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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8日经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首次为“文明”立法,将有益于提升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文明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从法律层面促进市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提升。

那么,这部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条例》制定背景、过程是什么?主要内容及亮点有哪些?日前,本报采访了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文明办,就《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Q

为何用立法来提倡文明行为?

A

中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贯彻落实中央要求,需要跟进“文明行为”地方立法。

目前,我市正在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其测评体系包括推进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的内容,制定《条例》是创建的工作要求。同时,现实中,尽管近年来我市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整体显著提高,但不文明现象仍时有发生,个别不文明行为甚至屡禁不止,亟待地方立法强化约束。

Q

《条例》制定的过程?

A

我市年开始酝酿制定《条例》,年下半年正式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年2月、4月,市人大常委会两次进行审议,并于7月8日表决通过,期间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工作、征求意见,开展了多轮修改,《条例》对各方面的合理意见进行了充分吸收。

《条例》的制定,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聚焦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我市文明创建的重点、难点,本土性是《条例》最大的特色。市文明办牵头启动起草工作,形成了条例草案。年12月24日至年1月10日,市文明办联合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开展“十大不文明行为”公开评议活动,共收到市民投票1.5万余份。根据得票结果,评选产生“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等“十大不文明行为”,并将其纳入条例禁止清单。

草案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1月17日上午,市文明办组织召开《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市直相关单位、各区文明办负责同志和部分街道、社区、市民代表等共40余人参加座谈会,共征集意见建议60余条,起草组会后进行了吸纳和完善。2月10日,市文明办在池州文明网发布《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同时,邀请法律顾问对条例草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律术语准确,与上位法不冲突。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综合各方面意见,多次进行集中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稿。

Q

《条例》制定的基本原则?

A

首先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吸纳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心声,让群众成为制定法规、执行法规、监督落实的主体,做到群众有所呼,《条例》有所应。

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坚持把群众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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