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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东路商住楼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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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东路商住楼一层、二层房产转让

项目编号

挂牌起始日期

年6月19日

挂牌截止日期

年7月2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长延长至年6月18日),其他条件不变,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至该延长周期结束时,本项目公告期结束(如转让方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公告延长期间提出终止,则本项目公告期结束)。

标的

概况

标的坐落

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东路商住楼商住楼一层、二层

基本属性

房屋建筑面积

.54㎡(其中:一层面积83.36㎡;二层面积.18㎡)

套内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权面积

37.70㎡

使用期限

年04月15日

权利性质

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用途

商业用地/商业用房

房屋结构

混合结构

所在层数

1-2/6

房屋现状

房屋户型

房屋朝向

租赁情况

租赁状态,租赁期限至年12月15日

装修情况

简装

抵押情况

配备电梯

欠费情况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较大,周边商业、学校、银行、餐饮等场所多,生活、交通便利,商业氛围浓厚。

其他情况

转让标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编号为:皖()池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评估情况

评估价

评估基准日

评估机构

转让底价

人民币.00万元

转让方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青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香波

经济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转让持有的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东路商住楼一层、二层房产,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东路商住楼一层、二层房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董事会决议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

告知

1、特别提示

(1)如承租方不参与竞买或竞买未成功时,则承租方与转让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租赁期限到期后终止,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承租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出租主体,其他相关内容不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除外);自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提前收取的属于受让方的租金、保证金,由转让方另行支付给受让方,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自行收取;保证金的退还、租赁物的收回等均由受让方与承租方按照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涉及转让标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论转让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上述确定的标的成交价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3、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且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3、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标的交割

1、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权证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勘察了转让标的,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数量、质量、外观、结构、权证情况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承租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出租主体,其他相关内容不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除外);自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提前收取的属于受让方的租金、保证金,由转让方另行支付给受让方,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自行收取;保证金的退还、租赁物的收回等均由受让方与承租方按照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房屋建筑面积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如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与发布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4、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产权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5、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交易

指南

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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