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提醒,
7月1日起,
我市恢复各缴存单位、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工作。
据了解,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策的通知》(建金〔〕23号)规定,*策执行已于年6月30日到期。也就是说,从7月1日起,因受疫情影响已办理阶段性缓缴的企业,开始恢复正常缴存,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及时汇缴。
另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自年7月1日起仍未正常还款的,应及时在还款账户中补足还款资金偿还所欠本息,以免产生罚息,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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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池州日报
编辑:沈璇主编:赵传群监制:徐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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