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记者从池州市人民政府获悉,12月27日,池州市首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的法律条例——《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该《条例》将于年1月1日施行。
据悉,年1月1日,池州市出台实施《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在此基础上,池州市积极推动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立法工作,修订了《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年9月29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年1月1日施行,这是池州市首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的法律条例。
该《条例》主要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部门职责、禁放区域、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禁售、行政处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共22条。
禁放区域
《条例》规定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沪渝高速和白洋河、宁安铁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中心城区区域,具体范围是池阳街道、秋浦街道、清风街道、杏花村街道、江口街道所辖的全部区域,清溪街道、马衙街道、梅龙街道所辖的部分区域为禁放区。
禁放地点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共九类单位、场所,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国家禁放规定保持一致。
禁放时间
《条例》规定禁放区、禁放地点、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此次《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出台,意味着池州市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经营实现有法可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经营烟花爆竹。
给大家普及一下之前《办法》与此次《条例》的区别:
即将实施的《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与年出台的《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主要有三点不同:
1法律效力不同
《办法》是市政府围绕烟花爆竹管理,结合国家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定,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而《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具有法律性质。
2适用范围不同
《办法》是限制燃放,适用于一定的范围和时间段。而《条例》是全面禁放,在禁放区域、禁放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管理对象不同
《办法》只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作了规定,而《条例》不仅抓住“放”,而且扭住“卖”,全面规定了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