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环保扎根现在,用绿色昭示未来。
把蓝天留给你我,让绿水环绕人间。
月亮湖位于碧桂园项目地块东侧,水面遭受严重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年3月2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月亮湖污染源进行排查时,发现碧桂园一侧有两个非法排污口。经确认,碧桂园小区于年窨井发生污水外溢,池州碧桂园房地产公司误将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导致该窨井受纳的生活污水直接流入月亮湖,致使湖体水质恶化。经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元。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池州碧桂园房地产公司进行磋商,年10月22日,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池州碧桂园房地产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元,由池州碧桂园房地产公司以自主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年8月前完成修复工作,修复结束后,池州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验收。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或意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遂裁定确认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系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程》的相关规定,重点从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及程序是否规范、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实地调查走访周边群众,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刊登在《池州日报》上,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该案体现了安徽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的积极探索,通过依法赋予赔偿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力,有力保障了赔偿协议的及时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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