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受感染的牛、羊等家畜是传播血吸虫病的主要传染源,禁止在有螺地带户外放牧,消除家畜粪便的污染,是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关键举措。为加强家畜传染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就在全区有螺地带禁止放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全区有螺地带(清溪街道、杏花村街道、马衙街道、墩上街道、梅龙街道、秋江街道、棠溪镇、梅街镇、梅村镇、牌楼镇、唐田镇、殷汇镇、涓桥镇、牛头山镇、江口街道、市开发区、乌沙镇)户外散放牛、羊等容易感染血吸虫病的牲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血防区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为禁牧责任主体,要加强禁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确保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三、血防区各镇街道、村社区应积极组织支持禁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广大农户和养殖户要自觉遵守禁牧规定,听从禁牧管理人员劝阻,严格实行牲畜舍饲圈养。
四、对违反规定在禁牧区户外放牧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阻挠行*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血防区广大群众要增强血吸虫病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禁牧规定,积极举报违规放牧行为。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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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府
年7月11日
来源贵池区人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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