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安徽省池州市的市民告诉作者,自己在池州市某金融行业工作,已于正月初四即1月28日复工。需要指出的是,该企业既不属于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的企业、也非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员工们除了正常上班,还被要求在每日下午召开内勤工作人员会议,十余人囤于不足十平米的房间内,每天开会2小时左右。用人单位面对如此严峻的疫情有恃无恐,置员工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给我市的疫情防控埋下隐患。员工因工作需要,敢怒而不敢言。作者认为,企业无视当前疫情,无视相关*策、法律法规,不仅违法,可能涉嫌犯罪。
1月29日,安徽省人民*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其中第一点明确提到,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以此为据,不在第一点所述范围内的其他用人单位如在2月9日24时前未经行*许可,单方复工的,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府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责令该用人单位停止复工行为。员工或其他市民,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举报,员工也可拒绝复工。
无论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拟定疫情防控计划、要求使用疫情防控用具、作出疫情防控承诺等,只要未经相关部门允许,都无法改变其复工复业行为是违法行为的性质。上述行为除违反*府文件的要求外,还存在侵害员工生命健康权的可能,还极有可能导致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破坏*府部门布置的防控计划和已取得的防控成果。对此,员工有权利予以拒绝。
此外,企业的复工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导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所以企业复工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涉嫌犯罪。
作者手记作者是一位法律行业工作人员,给很多企业做过法律服务,曾经是一位记者,采访过很多企业的酸甜苦辣,所以作者特别理解很多企业在疫情肆虐的这个冬天,入不敷出,艰难度日的无奈和心酸。然而,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对于*和*府如此,对于伟大的中国人民如此,对于各企业也是如此。逾越这个寒冬,需要*和*府强有力的领导,需要人民的鼎力支持与配合,也需要企业能够提高*治站位,提高*治觉悟,以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根本点,本着为国为民的服务宗旨,支持与配合*和*府落实疫情防控的相关*策。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否则,不仅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也是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次生灾难。前不久,杭州一企业组织30人开会,导致11人感染新冠状病*,前车之鉴就在眼前,教训实在惨重,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大张旗鼓宣传捐款三千万元而得以实现。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应当以人为本,以法律为准绳。企业肩负社会责任,服务于客户,为经济腾飞助力,是大爱;关爱企业员工,展示人文关怀,是小爱。企业既要有大爱,也应当要小爱。企业不能让客户足不出户享受着服务,外勤业务员无需出门,在家办公,而让内勤管理人员戴着口罩日日开会。企业以追求利益为目的无可厚非,但是连自己员工的生命健康都无法保证的企业,我们又何以奢望它能重视消费者的利益,重视社会与国家赋予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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