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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司通〔〕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的通知》(皖司发〔〕62号)规定,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任名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职责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的办案活动,由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选任;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由各市司法局在辖区范围内选任。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年重新确认的原人民监督员,此前任期未满的,按一届计算)。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相互兼任。二、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省级人民监督员25名;市级人民监督员名,其中合肥市38名;淮北市18名;亳州市36名;宿州市20名;蚌埠市40名;阜阳市30名;淮南市25名;滁州市45名;六安市40名;马鞍山市30名;芜湖市30名;宣城市27名;铜陵市30名;池州市25名;安庆市40名;*山市35名。三、报名条件(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3.年满二十三周岁;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品行良好、公道正派;6.身体健康;7.省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省行*区域内;市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市行*区域内。(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等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四、报名要求(一)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6月22日止。(二)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组织推荐由选任机关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进行。(三)报名材料:经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均需提交《人民监督员申请表》(见附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四)报名材料的提交:报名均采用邮寄报名材料的方式,各市司法局在报名工作中有其他要求的,遵照执行。报名人员需将报名材料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省司法厅或相应的市司法局(地址附后),报名截止日期均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五、选任程序本次选任工作分为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拟任公示和公布名单等程序。省司法厅及各市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以及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要求等因素,择优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中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并从其他报名人员中补选。经考察合格的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名单,分别在安徽司法行*网和各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