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
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府在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人员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殊车辆通行的;
三、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四、患有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而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故意或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谎报疫情、险情、警情,编造散布与疫情等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推销药品、“以销代购”、“献爱心”等形式,诈骗公私财物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八、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九、参与聚众*博、聚集性*博娱乐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拒不执行池州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指挥部通告,实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特此通告
池州市公安局
年2月2日
编辑谢伦校稿
董晶晶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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